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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与解亚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邹**、林**因与被上诉人解亚民、王**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3)二中保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邹**、林**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吕*,被上诉人王**以及解亚民、王**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何云选、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依职权调取了天津**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该新证据的出现影响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人民法院(2013)二中保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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