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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有限公司与何**劳动争议民事二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西*二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的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天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1997年6月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后多次续签;2007年6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于2008年5月1日签订新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被告曾担任见习经理、餐厅经理、营运督导等职,2011年底,被告升任营运经理一职,负责30余家店面的管理、运营。2011年7月22日,被告在《声明信》上签字,内容为“我已经获悉并理解麦当劳2011年6月版《雇员手册》的书面文件…并承诺接受和按照手册中的规定行事。否则,我愿意接受公司的任何纪律处分。”原告表示,在被告担任营运经理期间发现其有收取下属贵重物品、以给神秘访客钱帮助餐厅取得考核好成绩的理由向下属餐厅收取款项等违纪行为,先后与被告本人及其下属人员进行谈话并录制了音频、制作了调查笔录。2014年8月29日,原告就关于被告严重违纪处理意见征询天津**有限公司工会的意见,同日,工会表示同意。2014年9月1日,原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经查,被告在担任营运经理期间,多次收取数名下属贵重物品以谋取个人利益,还存在其他不当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商务行为标准》和《雇员手册》等规章制度…公司经研究决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请被告于2014年9月15日至公司办理相应的离职手续…若逾期未办,公司将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退工退保手续,且不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2014年9月2日,原告通过邮政速递向被告寄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天**政公司出具的改退批条显示被告拒收。2014年9月11日,原告在《今晚报》刊登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2014年10月14日,被告收到了原告书面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2014年11月14日,被告因与原告发生争议至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6720元、2011年至2014年应休未休年假工资21093元。仲裁委裁决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6720元,其他申请事项未予支持。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合法,原告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表示服从仲裁裁决。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劳动者、用人单位应依法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单方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为被告多次收取数名下属的贵重物品以谋取个人利益,且存在其他不正当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悖离公司文化和基本职业操守。对于违纪事实,原告提交了证据予以佐证,其中最为直接的证据为原告与被告的谈话录音,该录音内容显示,被告收取过下属礼品、从下属餐厅收钱给神秘访客并让下属餐厅将该钱款以其他名义从餐厅报销。虽被告对该录音的真实性、完整性、原始载体不认可,但经法院释明后,被告本人未到庭接受质询,亦放弃申请司法鉴定。被告又称2014年8月21日在休年假,不可能出现上述录音及内容,但休年假的事实与谈话的发生二者并不矛盾,前者不能对抗后者的真实性,故被告的该项抗辩不能成立。鉴于上述原因,法院对该录音发生的真实性及呈现的内容予以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该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故被告应依据法律及原告处的《雇员手册》履行义务。被告作为管理层领导,本应以身作则、做好廉洁带头作用,但却在履职过程中,收取礼品、作弊考核、授意下属餐厅虚构报销项目等,其行为严重干扰了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违背了职业操守。因此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有充分的事实依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关于被告的其他抗辩事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原告天津**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何**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672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何**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何**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6720元;两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理由:原审认定上诉人存在违纪行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提供的录音证据无法核实真实性。而原审法院将上诉人反驳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上诉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应为违法解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天津**有限公司辩称,同意原审法院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系劳动合同关系,应受劳动法律的调整。现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对该主张上诉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而本案中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上诉人虽对被上诉人提供的录音证据提出异议,但经法院释明后,上诉人本人未到庭接受质询,亦放弃申请司法鉴定,其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综合一、二审庭审及证据情况,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确实存在违纪行为,被上诉人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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