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凯**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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