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平安银**天津分行与李**、天津泰**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平安**天津分行与被告李**、李**、天津泰**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2020号民事调解书,判决被告李**于2014年7月31日前还清原告平安**天津分行剩余本金、利息、罚息(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准)、并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613元;如被告李**未履行上述还款责任,则对被告李**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天津市北辰区今日家园1-8-702号房屋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务,不足部分由被告李**继续清偿,拍卖或变卖后剩余价款返还被告李**;被告天津泰**限公司、李**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待三被告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后,解除原告与三被告于2006年9月11日签订的《个人担保贷款合同》;案件受理费1018元,减半收取509元,由被告李**负担,于2014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被告天津泰**限公司、李**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调解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银行存款4500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李**、李**、天津泰**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020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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