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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友**任公司与尹**、王**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尹**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南民三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尹**、原审被告王**、梁**、刘*、张**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苏*,被上诉人天津友**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退还上诉人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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