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天津嘉**限公司、天津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证据不足,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天津嘉**限公司、天津东**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59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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