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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天津市**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63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受理此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以自愿撤回上诉为由,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照原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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