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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津河东支行与陈**、陈*、胡**、黄**、吴**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中国光大**津河东支行(以下简称光大**支行)因与被申请人陈**、陈*、胡**、黄**、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04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光大**支行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光大**支行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光大**津河东支行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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