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袁*、天津市金**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杨*与被告袁*、天津市金**责任公司、袁**、天津市隆**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5079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被告袁*偿还原告杨*借款1300000元、利息29700元、律师代理人39891元;被告袁*偿还原告杨*自2014年7月19日起以13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被告天津市金**责任公司、袁**、天津市隆**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17126元,减半收取8563元,由被告袁*负担,被告天津市金**责任公司、袁**、天津市陇**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公告期满后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5079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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