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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x与吕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X与被告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X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吕XX及其委托代理人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X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1日双方离婚。2013年9月5日至2013年11月2日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528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呈诉: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528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吕XX辩称,对原告陈述的借款事实和数额没有异议,但原告在2015年4月28日窃取了被告存款1.5万元,该款项应从原告主张的借款中扣除,剩余3.78万欠款同意偿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1日双方在东丽区民政局协议离婚。2013年9月5日、2013年9月7日、2013年9月20日、2013年11月2日被告分四次分别向原告借款2万元、1.68万元、1.1万元、5000元,共计5.28万元,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条四份。2015年4月28日原告用被告的XX银行卡(卡号62×××XX)取款1.5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给付了被告借款,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被告应返还借款的数额,原告使用被告银行卡取款1.5万元,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使用被告银行卡取款的合理依据,被告主张从应返还借款中予以扣除,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述两笔款项两相抵扣,被告应返还给原告的借款数额为3.78万元。综上,本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吕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韩X借款3.78万元;

二、驳回原告韩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元,由原告韩X担负160元,被告吕XX担负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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