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朱**与被告天津永**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员会(2015)津仲裁字第61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5)南执字第1624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顾**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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