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韩*海诉被告韩*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韩*海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出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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