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天津市**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送达均无果,至今原告未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且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拒不缴纳公告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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