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丽*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北京易游**天津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433233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银行无大额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鉴于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丽*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