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港交易市场**公司与被告天津港远航国际**限公司、被告天**业有限公司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港交易市场**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存储于被告天津港远航国际**限公司货场的“顽石”轮10万吨铁矿。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天津港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天津港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查封存储于被告天津港远航国际**限公司货场的“顽石”轮10万吨铁矿。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