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鑫**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3)东民三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天津鑫**有限公司和上诉人中国**司天津市分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三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4848元,退还上诉人天津鑫**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49087元,退还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