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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鑫**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鑫**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3)东民三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天津鑫**有限公司和上诉人中国**司天津市分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三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4848元,退还上诉人天津鑫**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49087元,退还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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