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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有限公司与北京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林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鸿运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经查,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所签合同履行的建设工程位于天津市武清区丽泽花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天津**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现原告同意将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依职权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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