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与被告天津市佑上村美容美发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赵*与天津**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州市**有限公司与北京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一×与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贺**、党韦与天津市**热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津市分公司与苑*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华**限公司与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邵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张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有限公司与万中月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有限公司与王*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