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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张**、天津市**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张**、张**、天津市**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0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请求:1、依据民诉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请求撤销(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0641号判决,确认三被申请人虚假注资数额。2、两审诉讼费由三被申请人承担。主要理由:天津市**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出资不实,原天津**法院追加该公司部分股东为被执行人,但被申请人张**虚假注资额为18万元并没有追加为被执行人。张**现金注资5.2万元是不存在的,(2000)津汉法执字第756-1号民事裁定书确认是公司股东华钟新、钱金元、吴**各出资两万元。价值12.8万元10吨三氯乙烯尿酸只有票没有货,其以压片机作为实物出资7.2万元也是虚假注资,张**实际虚假注资应为14.8万元,天津市**有限公司虚假注资90.6万元。张**是在立案改为登记制后才得已进入庭审,但是两审法院对张**的诉求,仅就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了审查。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张**、张**、天津市**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第一,本案属于重复诉讼,应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2012年张**曾以张**、张**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由向天津**区法院汉沽审判区起诉,两审法院均裁定驳回起诉。第二,本案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公司股东诉请确认公司其他股东补足注册资金纠纷。在案证据表明,因张**的虚假注资数额已经在(2000)津汉法执字第756-1号民事裁定书中予以确认;张**的出资已在(2012)滨汉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中予以确认。故上述二被申请人虚假注资数额的问题,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和处理,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原审法院不再予以处理,并无不当。关于确认天津市**有限公司虚假注资数额问题,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在其认缴股份的范围内负有出资义务,由于天津市**有限公司系本案相关股东出资设立,其依法并无出资义务。原审法院驳回张**该项诉请,并无不妥。

综上,再审申请人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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