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中国**津南开支行与被告张**、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张**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津南开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及以此数额为基数给付从被告逾期还款之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律师费7000元、案件受理费4655元、公告费560元。被告未履行判决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