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刘**、刘*超诉被告董**、鄄城**限公司、中国人民财**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获准。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刘**、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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