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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广通**市分公司与史**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广通**市分公司与被告史**劳动争议一案后,经审查,虽原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住所为天津市东丽区**业物流有限公司A1-206号),但其办事机构所在地实为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万隆中心大厦,被告亦自认在该地点工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现住所地与被告自认的工作地点均为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万隆中心大厦,非本院管辖地域,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天津**民法院管辖。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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