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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易有限公司与天津**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易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三初字第820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天津市**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49元,减半收取1524.5元,由上诉人天**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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