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易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三初字第820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天津市**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49元,减半收取1524.5元,由上诉人天**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