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与被告刘**、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傅**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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