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傅**与刘**、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与被告刘**、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傅**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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