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靳**、张**、天津**工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对被告靳**、张**、天津**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92元,已减半收取394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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