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君**限公司与被告李**、被告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君**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君**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君**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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