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江苏**有限公司与天津**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郭**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1日进行了公开听证。

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江苏**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申请解除对天津**限公司名下位于天津市河西区九连山路与绥江道交口西南侧弘泽印象(顺水园)xx-x-xxx号房产的查封。

异议人郭**于2016年1月14日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郭**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郭**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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