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农村**司大港支行与天津华**有限公司、天津**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农村**司大港支行与被告天津华**有限公司、天津**限公司、娄*、天津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查明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3月11日裁定受理申请人天津**事务所申请天津华**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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