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温**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温**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任审判,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刘**现已经成年独立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一般,被告有家庭暴力的恶习且越来越严重,被告为了孩子一直忍让,现认为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2、公安局告知书及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3、2010河东法院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4、病历记录、医疗费单据、挂号条、CT影像、原告体检报告复印件一份;

5、照片六张。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还有感情,被告与原告结婚近40年,被告与原告在这两三年内出去旅游14个国家,在婚后生活中,虽然有过争吵,但都是家庭琐事,是出于被告对原告的关心,被告承认在以往的生活中有错,表示很后悔并承诺可以改正,双方需要相互珍惜,原、被告之间没有根本的矛盾,原、被告双方还有夫妻感情,可以继续共同生活。

被告提供照片五张。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8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育有一子刘**,现已成年工作。原、被告均系初婚,双方婚前感情很好,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11月17日,原、被告双方最后一次发生争吵,原告离家,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双方相识、结婚至今近40年,因此,双方是有感情基础的。虽然双方之间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实属日常生活中所不可避免之常事,不能以此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实质性的矛盾,被告当庭表示发生争吵多系出于对原告的关心且愿意同原告和好,其已认识到在以往家庭生活中的不足并承诺改正,说明其确有修复原、被告之间感情的愿望。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因琐事发生争吵在所难免,婚姻关系需要双方用心的经营,通过共同的努力达到彼此的融合和包容,双方在感情上不应互相猜疑,不能遇到问题首先想到离婚,离婚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鉴于上述情况,原告应当考虑双方的感情基础,珍惜夫妻感情,给双方修复夫妻感情的机会。今后双方应当本着互相关心、互相体谅的原则,加强思想沟通,正确处理夫妻之间的关系,双方的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符合我国婚姻法有关离婚的法定条件,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温**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