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兆**限公司与被告丁*、北京六合**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上海兆**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8400元,由原告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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