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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致信律师事务所与李**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致信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李**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致信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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