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诉被告天津市**限公司、天津市**限公司延吉道店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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