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农**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与天津思**有限公司、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思**有限公司、林**、韩**、天津海**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56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0元,未受偿4799796.58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6)津0104执10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一旦具备新的执行能力,应及时向申请人自动履行。否则,一经查实,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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