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诉被告天津杰**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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