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94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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