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帝**限公司与唐山**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帝**限公司与被告唐**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经查,本案涉诉合同约定,原告将被告位于老厂的机器设备拆卸搬迁至被告新厂并安装调试,原告亦表示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将机器设备由被告位于唐山的老厂搬迁至唐山开平区的新厂,故合同履行地应为被告住所地即唐山开平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天津市北辰区并非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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