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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张*、天津滨**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郭**与被告张*、天津滨**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二被告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应由本院管辖,要求法院将本案移送天津**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张*的住址为天津市**港三号路近开里15栋3门204号,被告天**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天津自贸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九路131号A3202号房间,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地为天**海新区胡家园。本案二被告住所地与事故发生地均在天**海新区,因此应由天津**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天津滨**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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