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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富强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富强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富强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6日期间,被告人魏富强以高息为诱饵,虚构向“鼎新新能源公司”投资及该公司老板“郭**”需要资金等事由,在天津市**林小区等地,共计骗取被害人武一×、武*×420380元。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魏富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并提出对被告人魏富强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魏富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犯罪数额有异议,其辩称是在2015年春节之后才使用“郭正彬”的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魏富强的诈骗数额应为51880元,实施诈骗的时间应为2015年1月30日之后,且被害人存在部分过错,被告人魏富强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1日至2015年8月6日期间,被告人魏富强虚构“鼎新新能源公司”及公司老板“郭**”,以“郭**”需要资金、向“鼎新新能源公司”投资可以获得高息回报,以及可以帮助被害人武一×、武*×的儿子找工作为由,先后在天津市**岸森林小区7号楼3门301号武一×家中等地,骗取武一×144680元、骗取武*×255700元,共计400380元。案发后被害人武一×报警,2015年8月25日被告人魏富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魏富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我和武*×是在一起干销售喜来健床垫时认识的。2014年5、6月份,我再次见到武*×,双方互留了电话。我和一个朋友合作在网游传奇里组建工会吸纳会员收会费赚钱,我们分别投入资金买游戏装备升级。从2014年6月我开始找武*×借钱,一次2000,-次5000,开始没有提利息,后来我就说给利息,借10000,半年后还15000。武*×看我这么说,就说和她妹妹武*×联系借给我钱的事,武*×到武*×家之后,我说给她50%的利息,武*×就同意借给我钱了。后来武*×和武*×就陆续都给我借钱,有在武*×家里给现金的,有转账的。每次少的是几百元,多的是一万多元。后来因为借的钱还不上,我就编了“郭**”的名字,并且同时虚构了“郭**”的妻子叫“杨*”,“郭**”是“鼎新新能源公司”的老总,我和他是朋友,他很有钱。2015年春节前后约定的利息也没还上,游戏也需要投入,我从游戏挣的钱没回来,她们看我不给利息就不愿意借给我了,而且我编造的这两个人也没买她们东西,要和我编造的这两个人交流,我就用我女朋友的身份证办了一张电话卡,以“郭**”的名义和武*×联系的,一开始我怕她听出我声音,我用短信联系,我看她也没怀疑,挺客气的,而且我觉得我的游戏能赚钱,我就用我新开的电话卡给武*×发短信,找她借钱。我用短信说让她们把钱给我,武*×对我特别好,拿我当亲弟弟,我把这个事和她说后,她也没有怀疑,就把钱给我了。他们两个人的儿子都没有工作,我说能介绍他们的儿子去“郭**”的公司工作。我以虚构的“郭**”的名义借了8、9万元。我总共从二被害人处借了43万元左右,后来我还了2万多,总共还差对方41万元。

2、被害人武*×陈述,证实2014年8月21日武一×给我打电话说小*(魏**)在她那借钱,她那没有钱了。接着魏**就把电话接过去说:“郭*集了好几千万在海关那弄货,转手就赚几千万,现在大钱都跟别人借完了,小钱没法跟别人张嘴,看看您能不能借点应急,郭*说借两万还六万”。我就问郭*是干什么的,她说是“鼎新新能源公司”的。我当时给武*×建行卡内打了1万。后来每隔几天魏**就给我打电话以类似的理由借钱。魏**还说已经把自己的厂子抵了17万,加上原来的积蓄都投给郭*了,让我放心。过了两三个月我就问魏**郭*叫什么,他说叫“郭**”,媳妇叫“杨*”,魏**说他自己喊“郭**”老大,他们是合作伙伴,他在“郭**”单位干销售经理。2014年8月21日他第一次给我打电话时就提到了“鼎**团”,后来他说他职位提到了副总。他有时候说郭*请人吃饭,有时候说给我们股份,后来还有给我儿子和武一×儿子找工作,以这些为由要了不少钱。魏**大多是以股权手续费的名义借钱,开始是说郭*借钱,后来又围绕郭*,说郭*给股权、给金钥匙。魏**少量借款的事我也怀疑过,后来魏**提供了“郭**”和“杨*”的身份证号,我也没细查。他一开始借钱是说自己有厂子,后来抵押投资了,让我们也放心投钱。我从2014年8月21日开始借给他钱,当天我给我姐卡上打了10000元,我姐取了钱之后给的他。2014年8月24日我在我姐家又给他15000元,然后到2015年7月29日,我先后61次借给他钱,其中41次转账,20次现金,总计298700元,后来他还了一个15000元和8000元,实际被骗275700元。

3、被害人武一×陈述,证实10年前我干喜来健认识的魏**。2014年3月,我在天津市北辰区老*发见到魏**,我们之间就留了电话。2014年6月,魏**给我打电话说要借钱,没说干什么用,至2014年7月底共向我借了8700元。2014年8月中旬,我找他要钱,魏**说:“姐姐别着急,8700元回来是给你10000元。”2014年8月21日上午8、9点钟,魏**又到我家跟我说他把厂子抵出去了,抵了17万元,“鼎新新能源”郭*需要用钱,魏**就跟我借钱,我说没有,让他找武*×借试试。我给武*×打过电话,魏**就跟武*×说这事。武*×当时问郭*是干什么的,他说是“鼎新新能源公司”的。武*×当时给我银行卡里打了1万,我带魏**取的现金。后来我和我妹陆续给他钱,魏**就说郭*用,还说股票上市,还给我们股钱。给他这些钱我们没有手续,魏**就让我们自己记着。在2014年12月份,我们提出去郭*办公地点看一下,魏**说郭*不在,在深圳忙股票上市呢。后来魏**陆续找我们要合股钱、税钱、慈善钱、办理银行卡钱及给我们两家孩子找工作入职的钱,我给他钱一共153380元。我能提供之前写的两张借条,上面一个写利息500%,一个1000%。大约2015年5、6月份,魏**向我借钱,我说没有钱,他看我的金戒指,就说让我当了换钱,说郭*急用钱,郭*说等钱回来给买好的。他带我到集贤花园旁的一个私人金银首饰加工店把我的戒指换了1500元给他了。我没有让魏**或者刘**参与38妇乐销售活动,38妇乐是在我家时魏**看我用,就拿走一些说给他对象用,也没有给钱,这些产品都是我自己买的,价值8000元,跟“郭**”、“杨*”没有关系,魏**拿走东西就是想跟我们套近乎。魏**虚构了“郭**”、“鼎新新能源公司”,还围绕这两个中心编造了好多理由借钱。还说“郭**”给了他一套房子,在双街新家园,70多平米,我们要看房本,他不给看。他还说在泽天下买的房子,我们说看看,他说租出去了,不方便。他还说他原来有厂子,后来也抵押出去了投资了,让我们放心投钱。他开始借的8700元说是自己用,2014年8月21日那天他在我家说之前从我这借的8700元也都给郭*了。

4、收条,证实2015年8月14日魏富强退还武二×2万元的事实。

5、借条、借款明细、银行查询明细,证实被告人魏富强从被害人武二×处共计骗取255700元(共拿走武二×298700元,案发前共计退还43000元)、从武一×处共计骗取144680元(共拿走武一×153380元,其中8700元为个人借款)的事实。

6、手机短信截图、录音光盘,证实被告人魏富强虚构“鼎新新能源公司”老板“郭正彬”及其妻子“杨雪”的事实。

7、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系被害人武一×报警成案,被告人魏富强被抓获归案。

8、常住人口查询信息、前科查询,证实被告人魏富强犯罪时已成年,无前科。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明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指控数额有误,本院予以变更,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辩称其是在2015年春节之后才使用“郭**”的名义实施诈骗行为,以及辩护人辩称魏**的诈骗数额应为51880元,实施诈骗的时间应为2015年1月30日之后的辩解意见,经查,结合被害人陈述、短信记录截图、录音光盘、以及魏**为二被害人所写的欠条,可以相互佐证魏**从2014年8月21日开始即以虚构的“鼎新新能源公司”及“郭**”的名义骗取二被害人钱财,故对魏**及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二被害人存在部分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二被害人存在过错,故对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魏富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23年8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缴至本院)。

二、责令被告人魏富强退赔被害人武一×经济损失144680元、退赔被害人武*×经济损失255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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