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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潢川**店村民委员会三里庄村民组张**等38户村民与被上诉人潢川县产业集聚管委**委员会、梁少山等8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潢川县**员会三里庄村民组(以下简称奚店村三里庄组)张**等38户村民因与被上诉人潢川县产业集聚管委**委员会(以下简称奚**委会)、梁**、梁**、邱**、黄**、邱**、陈**、闻**、陈**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15)潢民初字第00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诉讼代表人张**、闻双建、周**、胡**及其委托代理人谭**,被上诉人奚**委会法定代表人代启彬及其委托代理人宋**、严明,被上诉人梁**、梁**、黄**、邱**、陈**、闻**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潢川县人民法院(2015)潢民初字第004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潢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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