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一×与刘**、刘**等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刘**、刘**、刘*×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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