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天津**有限公司、被告天**有限公司、被告天**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滨海**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江苏兴**有限公司与天津**限公司、天津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姚**与汤**建材(天**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汤**建材(天**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牛**与汤**建材(天**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阚**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天**有限公司与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浦东**司天津分行与韩**、齐淑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审行政判决书
杜**与固安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