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弘**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天津**有限公司、被告天**有限公司、被告天**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滨海**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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