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浦东**司天津分行与韩**、齐淑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与被上诉人上**公司天津分行、原审被告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韩**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西*三初字第1397号民事裁定,驳回了韩**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韩**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上诉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为被上诉人拟定的格式合同,上诉人并不知道合同的具体内容,并不构成双方约定,不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无效条款,故本案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河北省**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司天津分行答辩认为,双方已经在借款合同中就管辖权法院做了明确约定,同意原审裁定,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案应由天津**民法院审理。

原审被告齐**陈述认为,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权法院。本案涉及的《个人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任何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均受贷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贷款人所在地为天津市河西区,故本案应由天津**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