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达**限公司与被告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达**限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达**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达**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天津天**有限公司与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天津市滨**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史**、邱**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浦东**司天津分行与韩**、齐淑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杜**与固安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天津市滨**材营销中心与建鑫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致信律师事务所与刘**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友**任公司与天津佳**有限公司、郑**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保一×与高**、保二×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天津)**限公司与吉*(天津)**限公司、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