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达**限公司与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达**限公司与被告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达**限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达**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达**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