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致信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刘**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天津致信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天津致信律师事务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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