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中华联合财**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中华联**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即“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2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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