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立案受理申请人陈**与被申请人刘**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陈**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陈*与北**路局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联**限公司与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潘**与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中华联合财**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海**责任公司、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天津铁厂**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王**、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招商银行股**术开发区支行与张**、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