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刘**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立案受理申请人陈**与被申请人刘**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陈**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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