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海**责任公司、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海**责任公司、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二中保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有限公司、天津海**责任公司、张**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利息120500.58元(截至2014年5月5日),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5月6日算至付清之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25%计算);复息(以当期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之和为基数,其中2014年3月21日至2014年5月5日期间按年利率7.5%计算,自2014年5月6日之后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25%计算),律师费5万元,并加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有限公司、天津海**责任公司、张**案件受理费48254元、执行费53494元;

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天津市**有限公司、天津海**责任公司、张**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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