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深**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838元,减半后为11919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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