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史献国与被告天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史献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张*、史献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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