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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天津今晚传**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天津今晚传媒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代理人黄**,被告天津今晚传媒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申*、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5年入职被告公司,双方系劳动合同关系。2013年11月9日被告逼迫原告辞职,并在原告尚未办理工作交接的情况下登报公告称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来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二、被告恢复原告名誉并消除影响;三、被告给付原告2013年拖欠工资及全年奖金10000元和经济补偿金1392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系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开除,公司不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8月26日解除,被告已向其邮寄了相关材料、办理了全部手续,原告已经领取了失业金,不存在恢复劳动关系的情况。恢复名誉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原告应当另案起诉。奖金一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5年入职被告单位工作,原告离职前岗位为保安岗、月平均工资为2500元左右。

2013年,被告向全体员工公示了企业安全保卫管理工作规定,该规定的第八条内容为“工作中不准脱岗、睡觉、饮酒,或到非本人工作区域闲坐。凡遇国家重大会议及赛事期间,以上行为均视为严重违纪,予以开除”。2013年11月8日、在十八大召开之际,被告召集全部保安岗位职工召开安全教育会议,强调在十八大期间公司各岗位员工均应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否则将严肃处理。当日夜间恰逢原告在岗保卫,上级巡视期间发现原告在岗睡觉,就原告违纪行为,被告向其出具了违纪通知书,自2013年11月9日起原告未再到岗工作,其本人于当月11日书面就在岗期间睡觉情况进行检讨。被告称2013年12月以邮寄方式向原告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嗣后被告又数次以快递方式要求原告来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原告均未予理睬。2014年7月25日,被告在今晚报刊登公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原告来厂办理有关手续。当年8月26日被告为原告办理了退工退档手续。

另查,被告支付原告工资至2013年10月,双方确认原告2013年11月工资数额为1286.4元,尚未支付。

再查,原告因恢复劳动关系、恢复名誉、工资等问题向天津市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南劳人仲不字(2014)第54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原告诉讼请求奖金一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经济补偿金一节原告当庭解释应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生活费、截止2014年11月,按照每月1160元的标准主张,此节亦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各方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所提供的证据佐证在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系劳动者的基本义务。被告作为承担报纸印刷任务的单位,实行严格的安全保卫制度确有必要,尤其在召开重大会议期间更应强调生产安全。现被告在十八大召开之际专门向保安岗工作人员强调工作纪律,原告作为保安岗位职工更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原告在会后数小时即出现在岗睡觉情况,严重违背其工作职责、形成安全隐患,被告据此事实并根据规章制度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恢复劳动关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最后工作至2013年11月9日,双方当庭确认当月工资数额为1286.4元,该款项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原告关于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本案其他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案不予涉及。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今晚传媒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黄**2013年11月工资1286.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天津今晚传媒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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